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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均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笔者认为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形予以确定:
案情:连某将房子出租给柯某,租期一年。租期届满,柯某继续居住,连某未表示异议。几个月后,陈某欲租住连某的房子,连某于是要求柯某搬出,柯某以租赁合同仍有效为由拒绝。请问连某与柯某的租赁合同仍有效吗?
原告游某某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佛山公司)、梁某某、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甲向开发商乙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双方按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盖人名章,乙公司在合同上盖公章。请问: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甲某进入A公司四个月后,A公司没有和甲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问:甲某辞职时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A公司?
案情:甲与乙签订厂房租赁合同。该厂房租赁合同中约定:乙按季支付租金给甲。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因故想提前解除厂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厂房。承租人乙不同意。请问:甲是否有权在租期到期前收回厂房?
你以为,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就可以“一拍两散”了吗? 许多大公司的老板可都在这里栽过跟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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