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9-10-25阅读量:(2302)
在劳动关系中,大多数的管理者都会陷入一个误区。
认为公司与劳动者的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明确的预期,用人单位当然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真的是这样的吗?小编在这简单地给大家梳理一下~
01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赔偿
一.依据劳动法规定,一般可不支付经济赔偿《劳动法》第23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但是要注意的是,这是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规则有些变化。
二.依据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条规定可以做以下三种理解: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员工已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可能要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全国大多数地区(上海除外)认为,第二次合同到期时终止合同的决定权在劳动者而不是用人单位。
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终止而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强行终止合同的,属违法行为,需按照经济补偿金的2倍支付赔偿金。
02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的7种情形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也有特殊的保护规定。
即使是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需续延劳动合同,否则也需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需等到职业健康检查后确定无碍后才能够终止; 2、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需待医学观察期结束经诊断非职业病后才可终止合同; 3、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合同到期能否终止视伤残等级而定。一至四级: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能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五至六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合同到期单方终止合同,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劳动者可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合同到期可以终止。
4、如果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则劳动合同到期时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需待法定情形消失时才可终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需续延合同到哺乳期满。哺乳期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
6、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只能等到退休时才可终止合同。
7、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终止事小,纠纷、赔偿事大!作为一家企业的管理者,必须要慎重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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