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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8日,被告曾先生与原告刘小姐在地产中介的居间介绍下签署《房产买卖合同》,约定曾先生以人民币156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小姐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某房产。
案情:甲向开发商乙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双方按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盖人名章,乙公司在合同上盖公章。请问: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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