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关注
免费法律咨询
微信找律师
律师拟审合同
私人律师服务
更多功能敬请期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夏某某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4)新抚民一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诉被告营口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