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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海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谷洪涛、被告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何某某与被告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何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诉人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原审被告吕某某、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2)槐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朱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9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榕民终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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