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陆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5-18阅读量:(1364)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足法民初字第04977号
原告:陆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宰宇,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正越,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元(已减半),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正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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