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劳动人事 - “维权小超人”三年三获双倍工资赔偿,企业真的无计可施了吗?
发表于:2019-07-15阅读量:(2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维权“小超人” 是一名外地到杭州工作的中年妇女,她在三年间从三家企业共获得了3万5千元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2010年,她应聘到一家企业做操作工,工作了一段时间,企业提出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她以各种理由推脱。工作快一年后,她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获得1万多元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
2011年,她又在一个家具厂找了一份工作,后以同样的理由拿到了1万多元赔偿。
2012年,她去了一家纺织企业,企业要求她签合同,她还是拒绝。最终企业支付了7千多元的赔偿。
企业遇到这样的“维权小超人”真的无计可施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虽说各地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的规定各有不同,但法律规定的目的是让企业自觉签署劳动协议。
只要企业能够及时与劳动者签订或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就不会有类似的情况发生。若是遇到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且无正当理由的,尽量避免招聘此类员工才是上上策。
丨若员工主张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企业有哪些理由可以抗辩?
抗辩理由一 :企业已尽诚实义务
在企业履行了诚信磋商义务主动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员工处于病假、停工留薪期及其他假期内)或者员工拒绝签订等企业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所称的“企业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过错,不需要向员工支付二倍工资。
抗辩理由二 :员工负责人事工作
人事经理的主要职责就是代表企业行使劳动人事管理,帮助企业合法履行劳动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导致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人事经理理应主动向企业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未依职权提出视为失职,自身存在过错。因此不能要求企业支付二倍工资。
但是,如果人事经理有证据证明曾经向企业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遭到企业拒绝的,企业就应支付二倍工资。
抗辩理由三 :公司高管、法定代表人
公司高管负责人以管理者的身份对企业进行管理,因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高于普通员工,若其明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督促企业与自身签订劳动合同,也负有一定的过错与责任,所以无权向企业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抗辩理由四:已签订其他文件
如录用通知书、入职通知书、入职登记表、岗位说明书、薪资核定单、薪酬通知单等其他文件上有员工的职务、报酬、合同期限及其他内容,且员工已签字确认。
那么前述文书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条件要素,足以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与一般劳动合同的效果一致,表明企业并无拒签合同的恶意,所以企业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抗辩理由五:倒签
倒签,是指企业与员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合同期从用工之日起算,员工也同意按该时间签订,合同期限覆盖无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属于员工的一种追认。
同时,员工签字后应视为员工自愿放弃了向企业主张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合法权利,所以不能再向企业要求二倍工资。
抗辩理由六:二倍工资超过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如果申请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已过的,员工要求企业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也是无法获得支持的。
丨企业如何避免支付双倍工资赔偿的情形?
1、企业在与劳动者初步达成签订劳动合同意向时,应将劳动合同中涉及的工资报酬、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主要内容予以明确,并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劳动者以劳动合同主要条款不符合招聘时承诺条件为由,不签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纠纷。
2、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双方现场签订,避免给劳动者留下找人代签的可能和机会。
3、对于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而拒不签订的劳动者,企业应通过发出特快专递或由劳动者签收的方式,固定曾发出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证据,以证明企业无拒签劳动合同的恶意。
4、对于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企业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并及时结清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易法通友情提示: 企业应强化合法用工法律意识,及时与劳动者签订或续签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双倍工资索赔法律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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