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劳动人事 - 35岁单身女性为求职造假“已婚已育”,公司能马上开除吗?
发表于:2019-07-15阅读量:(2297)
今年6月,甲公司想开除已经入职两年的员工小李,理由是小李在入职时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情况。
事情是这样的:小李所在的岗位是财务岗位,要经常加班,所以公司当初在招人的时候就有要求要已婚已育。
两年前,35岁单身的小李入职,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上的婚育状况写的是已婚已育,但是今年3月她向公司申请了事假,理由是要回家保胎,且提供的结婚证上的日期是在去年10月份。
根据公司规定“员工提供虚假资料或报告的,立即解雇,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所以甲公司认为小李存在欺诈的情况,因此想要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
小李隐瞒婚育情况,甲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呢?
0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什么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呢?
法律对于这一点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通常来说,应当结合劳动者所在岗位,从是否影响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角度入手。
考察如下因素:学位学历、工作履历、职业技能、执业资质等。
而对于婚姻情况、生育情况、性取向等涉及个人隐私且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事项,劳动者则无需相告。
02
另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第二条也有规定,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甲公司所主张的小李存在欺诈情况,这一点是不成立的。
甲公司和小李虽然有互相告知的义务,但是这种告知义务的内容也是有限制的。
而且小李所在的岗位是财务,对生育部分的隐瞒对工作能力及履行工作并不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小李的隐瞒行为不构成合同法上欺诈,所以甲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应合法有效。
此外,不管小李是否生育,公司都没有知情权,反而公司的规定及录用条件会被认定为就业歧视。
所以说,甲公司无权以小李隐瞒婚育情况为由单方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
03
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可以因劳动者欺诈行为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但应注意区分所虚构或隐瞒的信息。是否与劳动合同履行具有相关性、是否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是否属于劳动者的个人隐私范畴。
通常学历、工作经历、职业资格、与原单位的竞业限制义务等情况可以纳入解除权的范畴。
但劳动者的个人财产、婚孕等隐私信息,即使提供虚假资料,一般来说是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易法通友情提醒: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欺诈行为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要注意注意区分劳动者欺诈信息是否与劳动合同履行具有相关性。当不符合时,可以进行协商解除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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