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9-07-15阅读量:(1818)
李某出资50万元与他人创办了一家公司,由于身份不便,就委托他的朋友孙某作为名义上的股东,实际上钱是李某出的。
后来公司发展良好,但是却一直不分红。
李某到公司想看一下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回绝了他的请求,理由是李某并非股东,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状况。
李某这样的情况就是十分典型的隐名股东可能会遇到的处境。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信息等法律文件中并不显现其名字的实际投资人。
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名义股东)是指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丨 那么,隐名股东是否被法律所承认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从这可以看出,隐名股东并未被公司法否认,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生活中,有很多向李某这样的人,出于一些原因自己不方便以股东身份去进行投资,就选择做一个在背后默默出钱的“无名英雄”。
所谓英雄难当,像李某这样作为一个隐名股东还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
丨 隐名股东可能承担哪些风险呢?
风险一:显名股东拒不转交公司分红
虽然一般在代持股协议中会约定有关转交股权分红的内容,但是如果分红的数额较大,对名义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就有可能使名义上的股东不惜“背信弃义”,违反协议约定,将分红的钱揣到自己的口袋里。
风险二: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
一般来说隐名股东才是真正出资的股东,显名股东对股权所做的一切处分都要向隐名股东汇报并在做出重大处分决定前征得隐名股东的同意。
但是对外人来说,别人并不知道股权到底是谁的,只能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记载来判断谁是股东。
而因为外人不知道股权的真正所有人是谁,所以,如果显名股东擅自将股权卖了的话,这种行为是有效的。
真正出资的股东也只能让名义上的股东赔钱,不能要求别人将股权还回来,毕竟那是人家花了钱买的。
风险三:显名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股东有股份转让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如果显名股东下滥用这些权利,对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阻碍,这也会给隐名股东带来一定的利益损失。
丨 隐名股东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虽然隐名股东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有时候做一个隐名股东却是难以避免的。我们给出以下几点小建议,帮助隐名股东们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建议一
隐名出资人向公司主张股权的,必须首先证明其有出资行为,所以在代持股协议签订后,隐名股东要保留向显名股东支付出资的转账记录,以及显名股东向公司注资的记录,在发生纠纷时能证实自己的出资行为。
建议二
隐名出资人最好要求公司和其他股东确认其真正的股东身份,并留存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各种证据,比如参加股东会、指派董事、获取分红等事实,这样才能切实保证股东资格和股权收益。
建议三
隐名股东可以在签订代持股协议时,要求显名股东签署授权隐名股东出席股东会的授权书,这样可以避免显名股东滥用表决权,损害隐名股东的利益。
易法通友情提示您: 股东不显名,要保留出资记录以及转账记录,并与显明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避免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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