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买卖租房 - 新《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新在哪儿
发表于:2015-12-22阅读量:(2567)
一部新法的修订出台意味着权利义务的改变,对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快来看看你有哪些权利义务变了吧。
一、明确商品房销售条件
为了防止不合法的商品房进入流通领域,《办法》重申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在商品房现售方面,为避免出现现售商品房开发主体资格不合法、房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办法》规定,商品房现售应符合的条件。
想要预售?你够格吗:《商品房预售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明确中介代理行为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应当如实向购房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详细的戳:《中介买房注意事项》
三、明确办理产权的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四、明确面积纠纷的处理
为了解决面积误差问题,《办法》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既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二是规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一)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二)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同时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五、明确“定金”和“合同”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
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明确质量保修的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预防最重要:《如何避免商品房质量纠纷?》
风险早知道:《购买商品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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