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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公司为解决因决策失误,导致人员过剩的问题,推出了竞争上岗,并明确告示:公司车间现有员工70人,经考核,成绩排名在前40名者留用,其余则予以解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均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笔者认为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形予以确定:
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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