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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颜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新彦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思宇、被告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务处理。
一般双方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携带的证件、证明材料等齐全,符合登记登记条件,当日即可领取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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