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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在公告栏内张贴公告的形式通知召开股东会,能否视为有效通知?之后召开的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具体分析:
企业对外担保的行为屡屡存在,但企业许多对外担保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均仅仅有企业的签章,却没有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呢?
签订代持股协议时,对于各项条款如果未加仔细考量,双方权利义务未予明确,所涉及的法律风险未加防范,又或者缺乏合适的违约条款……代持股协议处处是“坑”,实际股东如何有效“防坑”才能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以下简称解释五)的颁布,可以说用“重大利好”来形容都是不为过的!新解释就股东权益?;さ染婪装讣视梅晌侍庾鞒龉娑?,而这些规定对于股东而言可以更好的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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