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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于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下述六种禁止用人单位利用无过失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原告张某诉被告顾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志想,被告顾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德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顾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志想、孟建坡,被告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德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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