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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单方面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行使过失性辞退的权利。
案情:甲与A公司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愿意继续维持劳动关系,且约定不再签订劳动合同。请问:甲和A公司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可否约定不再签订劳动合同?
借条和欠条都是一种债权凭证,借条是出借款项而形成的债权凭证,欠条多为出售货物而形成的债权凭证,两者在作为债权凭证的效力上是没有区别,但在诉讼时效计算的起算点上却有不同之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的工资;
案情:甲在某公司工作,双方当初约定的合同期限是3年。快到合同期满时,甲受伤。待合同期满,甲尚在医疗期内,但该公司却终止与甲的劳动合同。请问,该公司可以终止和甲的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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