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劳动人事 - 长期留用员工,双方愿意维持劳动关系的,可否不再签订劳动合同?
发表于:2013-04-10阅读量:(3293)
案情:
甲与A公司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愿意继续维持劳动关系,且约定不再签订劳动合同。请问:甲和A公司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可否约定不再签订劳动合同?
解答: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只要存在劳动关系,按法律规定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已连续两次以上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了,在同等或高于原待遇的情况下,员工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如果员工要求签订固定期限的,可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A公司如不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经甲同意与其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与甲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甲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甲和A公司继续维持劳动关系,不可约定不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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