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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意在给激励对象一些股东权利,让激励对象与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从而共同努力实现企业更为长远的目标,但一旦陷入认识误区,将股权激励做成股权福利,造成的实际效果往往不如人意。
签订代持股协议时,对于各项条款如果未加仔细考量,双方权利义务未予明确,所涉及的法律风险未加防范,又或者缺乏合适的违约条款……代持股协议处处是“坑”,实际股东如何有效“防坑”才能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如果(创业者)一开始就把主权让出去,60%给出去,再伟大的企业也做不下去;我(创业者)只要把事情做起来,这个股份多少不重要,这是错误的,凡是不以股份为目的的创业都是耍流氓。”
为当事人作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辩护,为其争取缓刑。
到目前为止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仍然有效的是2009年6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面是本司法解释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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