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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某、高某某与被上诉人康某某其他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受理后,由审判员王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加伍、被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刘某、赵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鄂托克旗昊业餐饮有限公司在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及分红账户。异议人乌某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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