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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王某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与甲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将股权委托甲公司行使,公司成立一年后为受让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请问:该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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