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创业经营 - 公司章程自由约定范围
发表于:2016-07-30阅读量:(2341)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各部门、股东和董事、监事、其他高级人员具有约束力。可以说,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内部治理重要的工具,也是公司内部的“小宪法”。
然而,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置若虚设,公司法人的意思自治权利被浪费的现象。细细考究之,主要是因为不少公司的发起人,他们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对公司的章程基本通盘复制、照抄,甚至于引用自《公司法》的内容。众所周知,《公司法》是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用于约束公司内外活动的,因此便造成了公司章程内容的重复叙述。那么,公司的章程究竟应该规定哪一类的内容,使市场主体得以发挥意思自治的能动性呢?
话说公司章程是个啥?《公司章程要有哪些内容?》
《公司章程是什么?》
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主要是股东因出资所享有的公司的参与治理权和红利获配权等权利。一般情形下,公司的股东权利的大小与其实际出资比例息息相关。但是,法律也明确规定,公司的章程可对此进行自由的约定。
《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条文指出,公司章程可认定股东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这是法律授权公司章程意思自治的内容,无损公司性质和法律的基本理念。
在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方面,《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即股东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以此照顾到股东的特殊情况,增加公司在面对复杂情况时的灵活性。值得注意的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一般是以参与股东会议,并就具体事项进行表决这一方式实现的。但是,法律也允许公司股东以书面的形式形成股东合意,由全体股东在文件上签名、盖章。
此外,在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自然人股东在死后,其合法继承人得以继承公司股份。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然而,在《公司法》中间也规定了,这一原则存在着例外,也即可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排除。
《股东名册的效力》
公司治理
在公司治理的层面,公司的内部人员和结构组成,公司的基本议事流程,公司的不同组成机关和人员的权限等事项,都由法律予以了一般性的规定。同时,公司的章程得以对此类事项进行细化的认定,规制公司治理的细节。
在《公司法》的规定中,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应于十五日之前通知所有股东,由此召开的股东会议效力方才没有瑕疵。但是,公司章程也对十五日的期限进行内部规定。在照顾到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的原则下,更具灵活性地提高公司内部治理的效率。
其次,《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这是法律法规中,对于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行为和权利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对抗此法律规定。
此外,在公司治理的其他层面,公司的章程都可予以细节性的规定。只要不违反强行法和公序良俗,法律都将对此予以认定,支持公司法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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