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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以被告已支付拖欠的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相信大家在试用期的时候都是如履薄冰,小心翼翼的,生怕表现的不好,以下就成列失业大军的一员了,毕竟自己只是试用期。 其实,试用期也不能随随便便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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