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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某与被告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薛某于2015年3月3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岳某的起诉。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靳光明,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纪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不服喀什市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诉称:上诉人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故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刘某与被告丁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8日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何军,被告丁某及委托代理人张进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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