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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经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我们实务中常见这些纠纷:出资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出资协议,出资协议保密条款缺失,相关事项约定不明……试想出资人在创业过程中产生矛盾或利益冲突,使团队的凝聚力与战斗力减弱,甚至于分崩离析,还怎么开展业务?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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