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离婚事务 - 婚房增值部分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表于:2015-02-25阅读量:(2973)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其次,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再次,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财产所有人在此状态的发生过程中并未起到任何积极推动的作用,即财产所有人并未将原有财产投入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财产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造成。
综上所述,婚前房产的婚后增值部分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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