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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吴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某对本院查封王某某房屋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享有所有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刑诉(2014)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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