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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邯郸市某某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获得误工费6,000.00元,营养费1,500.00元,左中指掌指关节松解术手术费用3,000.00元,共计10,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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