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9-10-21阅读量:(2821)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有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这一条款对发起人转让股份作出了限制。
那么,大家有没有想过,为什么法律要对发起人转让股份作出限制呢?
01限制原因
众所周知,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主要职责在于设立公司,需要对公司设立失败的后果负责。因此,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错造成公司损失的,发起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在公司成功设立后,发起人的身份就被股东的身份所替代,其对公司的权利义务与其他非发起人股东相同。 但考虑到有些不当发起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滞后性,如果发起人在后果实际发生前因转让股份退出了公司,就很难追究其责任,不利于保护他人或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发起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那如果是发起人在禁售期内预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收取股权转让价款,并约定过渡期后办理股权交割的,那该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又将如何认定呢? 接下来,就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的了解一下~
02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禁售期股权转让效力
【张桂平诉王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在浦东公司依法成立两年后,同为发起人和股东的张某、王某经协商,张某同意以8300万元溢价受让王某所持股份。
同时,在双方正式签订完《股份转让协议》和《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后,王某也承诺在股份转让手续办理完毕之前,授权张某代行王某作为股东的一切权利,承担一切义务,也约定了违约金。 可就在张某支付完8100万元后,王某却以协议规避法律无效反悔了。 于是,张某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并依照《股份转让协议》中的约定向他支付特别赔偿金人民币41500万元。
法院认为:
张某和王某作为浦东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两年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及《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约定过渡期后王某将所持标的股份转让于张某名下,双方形成事实上的股份托管关系,即法律上和名义上的股东仍是王某,而实际上王某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由张某享有、承担。
由于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股份的托管行为和托管关系并无禁止性规定,且上述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禁售期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亦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合同双方均是长期从事实业经营的企业家,对标的股份的实际价值及转让价值是否合理应当清楚,且事实上王某身为公司董事、股东,对公司情况应当了解,故双方所签协议不存在价格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依法可撤销合同。
判决确认两份协议有效,王某应依约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转让后张某支付余下股份转让金,王某支付张某违约金500万元。
裁判要旨:
公司法原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旨在防范发起人利用公司设立谋取不当利益.并通过转让股份逃避发起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待公司成立三年后为受让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在协议中约定将股权委托受让方行使的,该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公司法原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协议双方在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将股权委托给未来的股权受让方行使,也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双方正式办理股权登记过户前。上述行为并不能免除转让股份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股东责任。
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注:本案审判时适用修订前的公司法。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将限制发起人转让股份的期限缩短为1年。】
结合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个司法观点: 股份公司的限售期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目的是防止发起人利用公司设立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通过转让股份逃避股东责任。 发起人在限售期内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实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未改变股东身份的,不因违反限售期规定而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03股份公司转让股权的限制
关于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内转让股权没有任何限制,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相比之下,股份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就没有这么自由了。 具体而言,股份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须受到以下几点限制:
1、转让方式
股份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对发起人转让股权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成立是指股份公司成立,如果是从有限公司转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是指转制成股份公司之日,而非公司最初成立之日。
3、对公司董监高转让股权数额的限制 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对公司董监高转让股权时间的限制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限售期,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且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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