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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员工试用期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因评估后不合格,已经提前一周告知对方,对方要求公司一个月的工资补偿,认为签署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对方要求赔偿的行为属于合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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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问
您好,根据您目前的描述,员工的要求是合法的。在法律层面,公司直接和员工签署《试用期劳动合同》,就相当于和员工签署了一份短期劳动合同,不存在试用期,相应的也就无法以“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来0成本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如果目前公司想要解除,有几种方式可以参考: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签署《解除协议》,法定赔偿为N;②公司单方直接解除,法定赔偿2N;③劝退:与员工沟通,双方协商一个都能接受的数额,以达到解除的目的,同步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无争议”,避免后续纠纷;④按照正式员工解除,在有证据证明员工不胜任岗位的情况下,先给员工安排调岗或者提升技能的专业培训,再次考核不合格的情况下,公司解除的法定赔偿为N+1(提前30天通知则赔偿N),但此方式周期较长。 特别提醒:需要特别注意解除时间,尽量不要让员工在职超过6个月,否则赔付的成本是有所增加。经济补偿金 = 工作年限 × 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最后,出于合规考量,建议公司将现有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替换成专业法务帮公司设计的专业版《劳动合同》,后续匹配上各岗位的试用期考核的文件,才能帮助公司从源头降低法律风险,更好的0成本考核淘汰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有需要可以在网站上直接下单《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