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劳动人事 - 那些对加班大胆说“不”的人,最后都怎么样了?
发表于:2018-11-14阅读量:(3155)
拒绝加班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吗?让我们一起先来看看下面案例!
案例:周某是某机械厂的员工,其所在的生产车间换了新领导徐经理,这个徐经理一上任就以生产任务紧,工厂人手不足为由,决定全体职工每天加班2小时。对此,周某等10余名职工十分不满,但还是坚持了一个月,由于工作时间太长,周某等人均感到身体已极度疲乏,无法再坚持长时间的超量劳动。为此事,周某等人先后3次向厂方反映情况,但均被回绝。周某等人一气之下,就自行按照厂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工作时间正常地下班。厂方领导依此作出辞退的决定,周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此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厂方对周某等人作出的辞退决定是无效的。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厂领导要求员工加班时应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不可以单方面作出决定。而对于加班的时长,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况下工厂可以适当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这个时间是有限制的,即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而厂领导要求员工每月加班累积已经超过了40个小时。因此厂方以周某等人拒绝加班为由,作出辞退的决定没有依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看完上述案例及分析,作为普通员工的我们要知道,我们是拥有法定休息权的,对于加班可以大胆的说“不”!但是对于那些合理的加班,职工为了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一般都会选择服从。那么此时作为一名职工,你最想了解的大概就是关于加班费用的法律规定了。所以,下文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关于加班费的那些事。
第一,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第二,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单位未向员工明确调休或补休时间,员工皆有权要求两倍工资报酬。
第三,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因此,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都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这么一条:“要加班的个人及部门,需申请上级领导批准,未经批准,工作时间以外时间都不算做加班”。此时你就会发现,加班中唯一的乐趣没了..........所以,入职前一定要仔细看公司的章程规定啊,有些条款你到底能不能接受!!!
当然,也有两种“特殊人员”是用人单位不可以安排加班的。一是怀孕7个月以上二是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这两类人员法律明确规定是不能安排其加班和夜班劳动的。所以公司不管以何种理由要求你们加班的,请放心的果断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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