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祝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4-19阅读量:(13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新2801民初5513号
原告:祝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四川省某某市人,无业,现住某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育民,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南省某某县,个体,现住某某市。
原告祝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6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育民,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祝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90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9日,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将自己经营的棋牌室转让给被告,被告当场交付了部分转让款,尚欠90000元现金,并于当天出具了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起诉到法院。
被告张某某辩称,欠原告90000元是事实,但这不仅是棋牌室的钱,是原告之前诈骗我的钱,当时我没有打条子,后面我接手原告的棋牌室,他把棋牌室和前面的钱加在一起我们算了一下账后让我打了90000元的条子。我们说好原告将其棋牌室的文化证办给我,但原告至今没有给我过户,所以我一直没付这9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0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了一份《棋牌室转让合同》,约定转让费为230000元,甲方转让给乙方营业执照、特殊行业许可证,乙方必须自行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该棋牌室原房屋租金每年为350000元。甲方房屋租赁截止12月1日到期,到期后,乙方自行找出租房主续交租金。因原告一次性向房东交纳了三年的房租,自己经营了一年,转让后剩余两年的房租70000元包含在了转让费230000元里面。原告将其文化证副本交由被告使用。被告支付了原告转让款140000元,双方进行对账后,被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今欠祝某某转让棋牌室余额90000元。被告认可转让时包含了棋牌室内所有的设备以及桌椅,被告一直经营至2016年5月1日,期间一直使用的是原告的文化证。后原告将自己的文化证注销,被告未自行向相关部分申领,导致棋牌室无法经营,被告拒绝支付余款,故引起诉讼。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棋牌室转让合同》、欠条及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棋牌室转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合同约定原告转让给被告营业执照、特殊行业许可证,被告必须自行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因文化证需要被告自行申领,在同一个区域有限定的数量,原告已履行其义务将自己的文化证注销,被告没有自行申领导致无法经营棋牌室的责任应当由自己承担。被告应当支付欠原告的剩余转让费,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祝某某转让费90000元。
本案诉讼费102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唐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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