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徐某某与王某、王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4-19阅读量:(13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库民初字第811号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育民,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育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2011年8月30日,被告王某从原告徐某某处借款240000元,约定2011年10月30日归还。到期后,被告王某以种种理由拖延。2014年4月18日,被告王某在原借条上重新承诺,该借款于2014年12月31日一次性还清。但到期后,被告王某仍拒不归还,故被告王某还应从还款之日支付利息。两被告系夫妻,应共同偿还债务。现原告徐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某、王某某归还原告徐某某借款240000元及利息63806元。
被告王某、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8日,原告徐某某与陈某某登记结婚。2011年8月30日,被告王某从原告徐某某处借款240000元,并给原告徐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在借条上,被告王某承诺该借款于2011年10月30日一次还清。2011年9月4日,原告徐某某的丈夫陈某某将240000元借款中的190000元,通过银行卡转入被告王某某银行卡中。2014年4月18日,被告王某又在其给原告徐某某出具的借条上注明“续借到2014年12月31日,一次还清”。该借款至今未还。
另查,被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借条一份、银行业务凭证一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二份及当事人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从原告徐某某处借款240000元属实,有被告王某给原告徐某某出具的借条及原告徐某某丈夫陈某某给被告王某某打款的银行凭证予以证实,故原告徐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逾期未还款,应向原告徐某某支付逾期利息。但2014年4月18日,被告王某对原告徐某某借款续借至2014年12月31日,故该续借期间不算逾期,且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未明确约定续借期间的利息,则视为续借期间不支付利息。故原告徐某某主张的利息中续借期间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其他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产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笔借款及其产生的利息应属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清偿。被告王某、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某借款240000元。
二、被告王某、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某利息38791.62元(240000元×年利率6.33%÷365天×932天(从2011年10月30日到2014年4月18日及从2015年1月1日2015年2月5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928.55元,由被告王某、王某某负担2687.42元,原告徐某某负担241.13元;保全费2039.03元,由被告王某、王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钧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俞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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