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27阅读量:(1535)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涿民初字第2558号
原告郝某某,住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房景研,女,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住某某市。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房景研,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带一女孩郝某某。双方婚前接触时间短,彼此不了解,经常争吵。20XX年XX月XX日婚生女刘某某出生,由于被告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孩子的出生反倒使夫妻感情疏远了,争吵加剧。2009年2月,原告带着两个女儿从家中搬出。2010年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二人的感情没有任何改善,也没有任何联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系再婚,我是初婚,孩子是我唯一的子女,我有能力、有义务把孩子抚养大,所以我要求抚养孩子,关于共同财产问题,双方结婚时所住房屋是我父亲盖的,结婚后原告将家中的粮食、羊都卖了,沙发、电视机、衣柜、箱子、自行车全拉走了,所以现在已无共同财产可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9月28日登记结婚,20XX年XX月XX日生有一女刘某某。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0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双方仍未和好,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和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另查,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东西配房各两间、院墙、大门、暖气、沙发、电视机、衣柜、箱子。
上述事实的认定,有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佐证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视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刘某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为了不改变孩子生活习惯,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角度考虑,应随原告一起生活较为适宜;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东西配房各两间、院墙、大门、暖气归被告所有,沙发、电视机、衣柜、箱子归原告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刘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14年10月起每月10日起给付孩子抚养费200元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东西配房各两间、院墙、大门、暖气归被告所有,沙发、电视机、衣柜、箱子归原告所有。
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云飞
代理审判员 吴 岭
人民陪审员 刘国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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