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张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23阅读量:(1408)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豫1202刑初32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汉族。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郅硕,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门峡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5)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某某、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郅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小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在小学综合教学楼工程结算中,通过补签施工现场签证单增加施工项目的方式,套取施工款43000元据为己有。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对其依法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8、9月份,张某某利用担任小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在小学综合教学楼工程结算中,以自己和学?;峒谱竽车娓栋沧昂诎宸延梦桑ü骨┦┕は殖∏┲さピ黾邮┕は钅康姆绞?,从施工款中套取10万元人民币。2013年3月4日,承建小学综合教学楼工程的巩某领取到工程款后,将之前通过增加施工项目套取的10万元人民币交给张某某和会计左某,在扣除之前垫付的安装黑板费用57000元后,张某某将剩余款项43000元据为己有。
另查明:1、2015年10月20日,张某某作为证人在侦查机关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代其退缴贪污款4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巩某、左某、何某的证言;施工现场签证单、记账凭证、三门峡银行个人账户取款凭条、储蓄账户明细查询;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任职文件、破案报告以及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4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证人在侦查机关接受询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代其退缴赃款,可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所得43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杨 志 伟
人民陪审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张 玉 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如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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