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李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28阅读量:(1217)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桂0881民初611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谢天,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某。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
委托代理人薛某崇。
原告李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健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韦明担任记录。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未能相互了解便在家人的催促下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便开始无故打骂原告,无故怀疑原告拿其衣物,搜查原告衣物。原告在2013年下半年被被告打伤,打得原告手臂又青又肿,半个多月都不能恢复;身体恢复后便离开被告另外工作、生活;2014年下半年原告意外跌倒,头部受伤住院,打电话向被告求助,被告只有一句“没有钱”便挂了电话,从此双方再无来往。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被告辩称,原告隐瞒其患有××的内情,致使被告未能知悉而草草结婚,被告为此损失结婚费用多达7万多元;婚后在2013年双方到深圳打工,同住一间房,一天晚上原告说这两年不想要小孩,被告便问原因,原告一言不发,被告便翻原告行李,发现一大包药,有片装有瓶装,但药名与标签均已撕掉,不知是什么用途,原告一手将药抢回后电话告知其父亲“我的事被对方发现了”,被告因此就抢了原告手机,不准打电话,原告大发脾气,被告说你有××明天去医院检查,原告说不去,发生了争吵,被告问原告这些药作什么用,原告不说明,争吵后,被告忍无可忍,一气之下,打了原告几下,原告便收拾行李出走,被告发现这样不对,便找几个人一起去找,在车站找到原告,经劝说后原告回到宿舍,但各睡各的,第二天原告还能正常上班,原告在诉状中夸大事实,无中生有。2013年年底回家过年,被告家人还劝说原告如果有病一定要去检查,以便治好,但原告不肯去,之后被告伯父韦某某知道原告在贵港治病,前去探望,才知道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告隐瞒治疗,××程已有七年之久,至此被告才知道真相。原告隐瞒欺骗被告,被告内心是什么滋味,严重败坏了被告家庭声誉及被告名誉,浪费了青春,白白花掉结婚资金。因此,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赔偿被告名誉损失费3万元,精神伤害费2万元,浪费青春费5万元,合计10万元。
被告为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身份;2、《男性婚前医学证明》1份,证明被告身体××3、《解放军191医院门诊号》、《出院记录》、××证明书》各1份,证明原告患有××,已有七年之久,并以其娘家住址身份入院治疗,隐瞒被告。
综合双方的陈述、举证和质证,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李某于2011年6月下旬经人介绍与被告韦某相识谈婚,在被告未知晓原告曾患××的情况下,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楹蟛痪每挤蚱薷星椴缓?,自2014年起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也同意离婚,因此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依法予以支持。双方最终离婚,主要是草率结婚造成。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浪费青春费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要求原告赔偿名誉损失费3万元、精神伤害费2万元,但未能举证证实被告名誉受损和精神受伤害的事实,原告也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此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韦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5份,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黄健安
二0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彦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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