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陈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03阅读量:(1238)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41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19**年*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欢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
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5月25日在重庆市大渡口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以及对事情的看法不一致屡次吵架不欢而散。自十年前,原、被告吵架后原告离家出走,从此与被告分居生活,并且在这分居的十多年期间,原、被告之间的生活已少有交集。原告认为这样名存实亡的婚姻是不道德的,也是对双方的伤害,但是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的请求,均无果,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庭审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5月25日在重庆市大渡口区登记结婚。庭审时,原告陈述:小孩已成年,原、被告分居多年,2012年之前其一直在北京工作,2012年12月起在深圳租房居住。
另,庭审后,本院向国土部门查询,双方户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白沙岭某某大厦2栋6a05房产于2012年6月18日核准从原告名下过户至被告名下。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多年,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的离婚之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长 赵 辉
人民陪审员 王 晓 端
人民陪审员 王 子 牛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 苏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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