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周某某与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04阅读量:(1448)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699号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清旭,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单志军,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佩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5年1月26日。
二、工作岗位:保安员。
三、解除劳动关系时间:2015年8月10日。
四、工资结构:基本工资(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
五、周某某仲裁请求:1.支付2015年1月26月至2015年8月1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10972元;2.支付律师费2000元。以上合计12972元。
六、仲裁结果: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七、周某某诉讼请求:1.支付2015年1月26月至2015年8月1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10972元;2.支付律师费2000元。以上合计12972元。
八、本院裁决意见:
1.关于加班工资。(1)某某公司提交了2015年1月份至2015年7月份的《工资表》,该工资表详细列明了平时加班时间、周六日加班时间、节假日加班时间;平时加班工资、周六日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工资表》下方载明:本人确认以上工资无误,且公司已结清入职至今的所有劳动报酬。周某某均在签名栏予以签名确认。庭审中,周某某认可其在《工资表》签名的真实性。周某某对《工资表》进行签名确认,意味着其对工资表显示的平时加班时间数、周六日加班时间数、节假日加班时间数的认可,意味着其对已发放的平时加班工资、周六日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数额的认可。经本院对《工资表》中加班时间和已发放加班工资进行核算,某某公司于2015年4月份至2015年7月份间并不存在漏发或少发加班工资的情形。(2)庭审中,某某公司承认其并未向周某某发放2015年8月份工资,故其并未向周某某发放2015年8月份加班工资。根据某某公司提交的《2015年8月考勤表》,该考勤表显示周某某2015年8月份出勤天数为10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加班事实的存在,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举证存在加班事实后,劳动者的出勤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周某某主张其2015年8月1日-2日、8月8日-9日均为加班,且上班12小时;其余工作日也均上班12小时。某某公司并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周某某2015年8月份的加班情况,故对2015年8月份的加班情况,本院采信周某某的主张,根据生理规律和生活经验,本院认定周某某2015年8月份每天的出勤时间为11小时。故某某公司应向周某某支付2015年8月份加班工资1342.05元,计算方式为:2030元/月÷21.75天÷8小时×11小时×4天×2倍+2030元/月÷21.75天÷8小时×3小时×6天×1.5倍。
2.关于律师代理费。周某某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律师代理费为2000元,按照周某某的胜诉比例,某某公司应当支付周某某律师代理费244.63元,计算方式为:1342.05÷10972元×2000元。
九、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某某支付2015年8月份加班工资1342.05元;
二、被告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某某支付律师代理费244.63元;
三、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卢欣璇
书 记 员 陈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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