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7-01-07阅读量:(1761)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782民初字第14号
原告肖某某,女,住武夷山市。
委托代理人占红亮,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市兴田镇黄土村第十五村民小组,住所地武夷山市。
负责人应某某,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武夷山市兴田镇黄土村第十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夷山市兴田镇黄土村第十五村民小组存在该村村民蔡某某(公民身份号码)在武夷山市兴田农村信用社账户的土地补偿款56293.5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武夷山市兴田镇黄土村第十五村民小组存在该村村民蔡某某(公民身份号码)在武夷山市兴田农村信用社账户的土地补偿款56293.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璇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方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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