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许某诉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1-06阅读量:(1495)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揭榕法仙民初字第14号
原告:许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现住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代理人:邱声群,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甲,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现住揭阳市榕城区。
原告许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春松独任审理,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声群、被告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13日生育儿子郑某乙。刚刚结婚后,被告就经常夜不归家,经原告了解,被告染上了赌博恶习并借高利贷用于赌博。对此,原告及家人多次予以劝说但均无结果。2011年年底,原告的父亲为被告付还了三次高利贷,第一次6600元,第二次6000元,第三次40000元。2011年年底,原告的父亲再为被告付还了20000元。但被告仍然沉迷赌博,至此,原告对被告彻底失去了信心和希望。2014年3月4日,双方在吵架后,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2014年4月份,原告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后经亲属多次劝说,原告不得已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但被告照常没有改掉其恶习,对原告及儿子仍然不闻不问,原告撤回起诉后双方也没有再共同生活在一起。因此,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郑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郑某乙满18周岁时止,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600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就其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存在夫妻关系;3.婚生儿子郑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1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生育婚生儿子郑某乙的事实;4.(2014)揭榕法仙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在法庭起诉被告离婚,后因达成庭外和解后撤诉,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2014年确已达到破裂的事实。
被告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与原告和好;2.被告决心改正错误,与原告共同抚养孩子;3.被告承认存在网上赌博、借高利贷、没有很好照顾家人的事实。但自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后改变所有改变,并找工作赚钱以偿还欠债。被告知道自己对不起老婆孩子,但确实不想与原告离婚,决心好好改变,毕竟被告与原告相识11年,彼此有感情。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13日生育儿子郑某乙。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存在借高利赌博的现象,遂和家人多次予以劝说,但均无结果。原告的父亲为挽救被告,共为被告付还了72600元债务,但被告依旧不改赌博恶习,对原告及孩子也极少关心和照顾。2014年3月份,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后以达成庭外调解为由撤诉。此后,被告仍无明显好转,继续赌博、借债,原告于是再次提出离婚。庭审中,被告称其与朋友在深圳做海鲜生意,月收入42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婚生儿子郑某乙的出生医学、(2014)揭榕法仙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双方在庭审时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合,婚姻关系明确有效。由于被告有赌博的不良习惯,不仅造成家庭经济极度困难,同时也忽略了对妻儿的照顾,致使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原告因此起诉要求离婚。2014年4月原告撤回离婚起诉后,被告并未珍惜机会,痛改前非,而是继续借债赌博,使原告对夫妻感情的未来失去信心和希望,因而坚决要求离婚。鉴于被告知错不改,而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儿子郑某乙长期由原告抚养且被告有不良习惯,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考虑,判决儿子郑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被告月收入为4200元,根据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确定孩子的抚养费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600元的请求不超过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2)、第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许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
二、婚生儿子郑某乙由原告许某抚养,被告郑某甲每月支付郑某乙的抚养费人民币600元(从2014年12月31日起计至郑某乙满18周岁止。各年度的抚养费于当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应承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甲银行揭阳东升支行,账号4413210101*****34。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春松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江媛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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