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8阅读量:(1062)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内东民初字第626号
原告王某甲,男,出生于19**年*月**日,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
委托代理人王云长(一般授权),系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出生于19**年*月**日,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
委托代理人蒲运琦(一般授权),系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统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云长、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蒲运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双方结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近两年来,被告常因家务琐事与原告发生吵闹甚至打架,还无故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叫其兄长跟踪原告,殴打原告,致使夫妻间的矛盾急剧扩大。原告在遭到被告的兄长殴打后,双方就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的陈述已经表明,原、被告之间具有很好的夫妻感情基础。双方仍在团结一致,努力打拼生意,双方至今都居住在一起,并没有分居生活,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近年来,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了一定的矛盾是事实,但双方的夫妻感情一直不错,不存在感情破裂的问题。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刘某某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7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次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某乙,20**年*月**日生育次子王某丙。双方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关系较好。近年来,双方常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原告因此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庭审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被告让其兄长跟踪、殴打原告的证据,也未提供双方已经分居生活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应的审查处理结果和当事人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从认识到结婚,至今已将近二十年,夫妻感情一直较好,表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虽然近年来,双方因家务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使夫妻关系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但只要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多沟通交流,相互理解,彼此尊重,双方仍有可能和好如初。庭审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被告让其兄长跟踪、殴打原告,也未提供双方已经分居生活等能够充分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统金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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