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8阅读量:(1502)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白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兆军,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原告人席某某、孟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陶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周兆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甘××××××号小轿车沿某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处时,与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李某某驾驶的甘××××××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后部相撞,造成甘××××××号小轿车乘车人席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且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庭审前,双方当事人及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人席某某、孟某某的经济损失30万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承担167435元,剩余132565元由被告人徐某承担。原告人及亲属对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李某某、徐某、雷某某的证言,甘肃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甘肃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法,违章驾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提出对徐某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经查,交通事故发生后,徐某知晓他人报案的同时,积极抢救被害人,后向公安机关对其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庭审时亦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系初犯、偶犯,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牛思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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