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7阅读量:(1355)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浦民初字第3516号
原告杨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海燕,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无业。
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顾年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燕,被告陈某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底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2日婚生一子,取名陈某杨。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并未建立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日常琐事发生争吵,无法进行有效沟通,被告有时还殴打原告,致夫妻双方矛盾越来越多。原告自2014年8月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诉基本事实。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仅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被告虽偶尔打过原告,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2年4月2日生一子陈某杨,近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8月,原告从家中搬出,与被告分居生活,并于2014年9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婚姻记录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调解,因双方分歧意见太大,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他人介绍相识,但双方系自主结婚,婚后并生有一子,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和美满家庭。被告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吵打。作为夫妻,双方应互相尊重,以家庭子女为重,多交流、多沟通,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综上分析,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仍未破裂。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某支行,账号:34×××54)
审判员 顾年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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