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徐某网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6阅读量:(1453)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藤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网,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8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日藤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被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生广,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以藤检公诉刑诉(2014)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网及其辩护人吴生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6日,由被告人徐某网及徐某才、徐某、董某军等人组成的“森林王马戏团”来到藤县太平镇某某市场搭棚进行马戏表演。当地的社会青年吴某明、吴某炎、吴某标等人到来想进场观看表演,但不愿意买票并要强行闯入,被负责检票的董某军、焦某拦住,从而双方发生争执,吴某炎等人便对董某军、焦某进行殴打,马戏团成员徐某、田某利、李某等人见状就将吴某炎抓到马戏团售票车。吴某明、吴某标等人见吴某炎被扣留后,便会同其他村民一起拿木棍、铁棍、砖头等工具打砸马戏团人员、车辆等设备,欲将吴某炎抢回。马戏团的人员徐某网等人便拿工具与对方打斗,在双方相互斗殴的过程中,被害人吴某明被打中头部致重伤二级,徐某网、董某军、焦某、周某生被打致轻微伤。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网结伙与他人互相进行斗殴,破坏公共秩序,致一人重伤二级、四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某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没有致伤吴某明,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网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但辩称徐某网本人没有致伤吴某明,是从犯;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较大的过错;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徐某才、徐某、董某军等人组成的“森林王马戏团”,该马戏团的负责人为徐某,被告人徐某网帮马戏团开车。2013年12月26日,“森林王马戏团”来到广西藤县太平镇某某市场搭棚进行马戏表演,当地的社会青年吴某明、“阿nen”、“海飘”等吴姓村民到来想进场观看表演,但“阿nen”、“海飘”等人不愿意买票并要强行闯入,被负责检票的董某军、焦某拦住,从而双方发生争执,吴姓村民便对董某军、焦某进行殴打,马戏团的徐某、田某利、李某等人便将打人的吴某抓到马戏团售票车上。吴姓村民见吴某被扣留后,便组织二三十人拿木棍、铁棍、砖头等工具打砸马戏团人员、车辆等设备,欲将吴某抢回,被害人吴某明也拿工具参与打架,马戏团的人员见状便拿工具与对方打斗,被告人徐某网则用消防灭火器向对方喷射。在双方相互打斗的过程中,吴某明被打中头部受伤,马戏团的董某军、焦某、周某生、徐某网也被打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明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徐某网头部损伤、董某军胸部损伤、焦某腰部损伤、周某生躯干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徐某网家属王英与被害人吴某明就民事赔偿方面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确定吴某明因伤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万元,由徐某网赔偿吴某明人民币2.5万元,吴某明自行承担人民币1.5万元。同日吴某明收到徐某网家属王英支付的赔偿款人民币2.5万元,吴某明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徐某网表示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对徐某网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藤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根据110指令对吴某明被人伤害案进行立案侦查。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徐某网出生于1979年4月2日,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藤县公安局藤公刑技活检(2013)第30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及附件,证实吴某明头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4)藤县公安局藤公刑技活检(2013)第301、302、303、30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徐某网头部损伤、董某军胸部损伤、焦某腰部损伤、周某生躯干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5)赔偿协议书、收款收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徐某网与被害人吴某明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赔偿协议,徐某网赔偿吴某明人民币2.5万元,吴某明对被告人徐某网表示谅解。
2.被害人吴某明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2月26日晚,其与本村的“阿nen”等人到藤县太平镇某某市场想看马戏团表演,“阿nen”、“海飘”等人不愿意买票并要强行闯入而与马戏团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打架,其也拿一木板去帮忙。在打架过程中,其被一男子用木棍打伤头部。吴某明能辨认出与其一起参与到马戏团闹事人的“阿nen”、“弟佬”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吴某明证实,2013年12月26日晚,在藤县太平镇某某市场,吴某明和来表演的马戏团的人发生打架时被打伤,后到藤县人民医院治疗的事实。
(2)徐某证实,其是森林王马戏团的负责人,2013年12月26日晚,森林王马戏团在藤县太平镇某某市场表演时,当地的社会青年不愿意买票强行进场观看表演,检票人员制止时被对方打伤,马戏团的人就将打人的年轻人抓到马戏团售票车上并报警。后来对方共十七八人拿木棍、铁棍、砖头等工具打砸马戏团,马戏团的人员便拿工具与对方打斗,马戏团的车辆被打烂,人员被打伤。
(3)李某证实,2013年12月26日晚,森林王马戏团在藤县太平镇某某市场表演时,当地的四名男子不愿意买票强行进场观看表演,检票人员焦某制止时被对方殴打,马戏团人员见状就将此人扣下来并报警。后来对方找来几十人拿木棍、铁棍、砖头等工具打砸马戏团,马戏团的人员便拿工具与对方打架,马戏团的人被对方打伤。
(4)焦某证实,其是森林王马戏团的售票员,2013年12月26日晚,森林王马戏团在藤县太平镇某某市场表演时,有几名男子不愿意买票想进场观看表演而被其阻止时,对方将其殴打。马戏团人员将打人的男子扣下来,后来对方找来十多人拿木棍、铁棍、砖头等工具打砸马戏团,马戏团的人员徐柏才、徐某、田某利等人便与对方打架,徐某网、董某军、焦某、周某生被对方打伤。
(5)张某平证实,其是森林王马戏团的工作人员,2013年12月26日晚,森林王马戏团在藤县太平镇某某市场表演时,有观众不买票进场观看表演而与马戏团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并打架。
(6)王某证实,其老公徐某网是帮森林王马戏团开车的。2013年12月26日晚,森林王马戏团在藤县太平镇某某市场表演时,有一帮当地的年轻人不愿买票强行进场观看表演,被守门人员焦某阻止,对方便将焦某、董某军殴打,马戏团人员将打人的男子扣下来,后来对方找来十多人拿木棍、铁棍、砖头等工具打砸马戏团,徐某网、董某军、焦某、周某生被对方打伤。
(7)杨某证实,其是马戏团的人员,2013年12月26日晚,森林王马戏团在藤县太平镇某某市场表演时,其看到4名男子与马戏团的3名工作人员打架,后来又有七八人拿着棍、刀、砖头等工具打砸马戏团,马戏团人员焦某等人遭对方的人员打伤的事实。
(8)田某利证实,其是马戏团的工作人员,2013年12月26日晚,森林王马戏团在藤县太平镇某某市场表演时,马戏团的工作人员焦某、董某军等人被打伤,马戏团的设备被打砸。
(9)江贵双证实,2013年12月26日晚,森林王马戏团在藤县太平镇某某市场表演时,有人到场捣乱,不愿买票强行进场观看表演,有很多人拿着棍、刀、砖头等工具打砸马戏团,徐某网拿着一个灭火器喷射对方,马戏团人员焦某等人遭对方的人员打伤。
(10)周某证实,其是森林王马戏团的工作人员,2013年12月26日晚,森林王马戏团在藤县太平镇某某市场演出时,有人到马戏团闹事,其便想过去看看情况,刚到门口时,其便被人用刀捅伤了。
(11)张某亮证实,其是马戏团的工作人员,2013年12月26日晚,森林王马戏团在藤县太平镇某某市场表演时,当地的人不愿意买票强行进场观看表演,检票人员制止时发生打架,对方打砸了马戏团设备及人员,马戏团的人员有四人受伤的事实。
(12)徐某才证实,其是森林王马戏团的负责人,2013年12月26日晚,马戏团在藤县太平镇某某市场表演时,当地的三四名男子不愿意买票强行进场观看表演,检票人员焦某制止时,被对方其中一人踢打,他们的工作人员出面制止,后来有一帮人拿着棍、刀、砖头等工具打砸马戏团,马戏团的工作人员与对方发生了打架,马戏团设备被砸坏,徐某网、董某军、焦某、周某生及其被对方打伤的事实。
(13)董某军证实,其是马戏团的工作人员,徐某网负责开车。2013年12月26日晚,马戏团在藤县太平镇某某市场表演时,当地的七八名年轻人不买票进场观看表演,被其阻止,对方就将其及焦某殴打,马戏团的工作人员将打其的男子抓到马戏团的货车上看管,对方一帮人见他们的一人被抓后便拿着棍、刀、砖头等工具打砸马戏团人员及设备,马戏团的工作人员与对方发生了打架,马戏团设备被砸坏,徐某网、董某军、焦某、周某生及其被对方打伤,对方也有一人被打伤头部的事实。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藤县太平镇某某市场及现场概况。
5.被告人徐某网的供述,证实其在森林王马戏团负责开车,徐某是负责人,马戏团共有20多人。2013年12月26日晚,马戏团在藤县太平镇某某市场表演时,当地的年轻人不愿买票进场观看表演,被看门的焦某等人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对方便殴打焦某,董某军、李某等人将打人的男子抓到马戏团的货车上看管,此后,对方一帮人便拿着棍、刀、砖头等工具打砸马戏团人员及设备,马戏团的工作人员董某军、李某、徐某及其等人与对方发生了打架,其用灭火器喷射对方,马戏团设备被砸坏,徐某网、董某军、焦某、周某生及其被对方打伤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网伙同森林王马戏团的人员在与吴某明等吴姓村民互相打斗中,故意伤害吴某明,致吴某明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网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网及其同伙有共同伤害的故意和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因其他同伙尚未归案,在本案中不宜区别主从犯,但对被告人徐某网在本案中的作用,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被告人归案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另外,被害人对引发本案中也有较大的过错,可酌情减轻被告人的罪责。综合考虑被告人徐某网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其所具有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及被害方的过错等,本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徐某网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了?;す竦纳硖褰】挡皇芊欠ㄇ趾Γど缁嵛榷?,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被告人徐某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判决书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苏植彬
审 判 员 黎子超
人民陪审员 岳贻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魏朝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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