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茹某某与珠海某某多体船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6阅读量:(1618)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402民初1941号
原告:茹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东县,公民身份号码***2034。
委托代理人:赵星辉,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某某多体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林夏某。
原告茹某某诉被告珠海某某多体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多体船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卫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星辉、被告某某多体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夏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茹某某诉称:原告茹某某于2014年11月9日入职被告珠海某某多体船有限公司任职保安,入职后,被告某某多体船公司一直拖延支付工资,甚至几个月不付工资,原告茹某某无奈,被迫于2015年6月30日离职。离职时,被告某某多体船公司尚欠原告茹某某工资12648.90元(2015年2月至6月)。原告茹某某离职后,多次催要,被告某某多体船公司拒不支付。因被告某某多体船公司拖欠所有员工的工资,员工多次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被告某某多体船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提交给劳动监察大队的《未付工资分类》工资表汇总里面,原告茹某某的工资数额是对的,减去其于2016年1月转账支付的500元,即尚欠12148.90元。为此起诉要求,一、请求被告某某多体船公司支付2015年2月、3月、4月、5月、6月的未付工资合计12148.90元(12648.90-已付500元),并支付逾期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开始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由被告某某多体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茹某某对其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考勤记录、工资明细表,茹某某工资欠款明细,未付工资分类工资表汇总,珠海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珠海劳动保障文书送达回证,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证、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仲裁申请书,建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
被告某某多体船公司答辩称:一、答辩人承认未付被答辩人薪资的事实,但不存在拒不支付的情况。1、答辩人受经营管理不善和大环境的影响陷入经营困难,更使答辩人陷入各种案件纠纷,资金断裂,生产现场被封、被停工等一系列的恶性循环,答辩人入不敷出存在巨额亏损状态,经营举步维艰常以对外借债方式维系。截止目前有至少5起案件在法院申请执行中,执行金额上百万以上,其他供应商外包商等纠纷债务不计。2、答辩人自拖欠劳动报酬开始,便积极通过行政人事经理刘某负责与员工沟通,告知员工答辩人的经营现状,并时常对外借款积极清欠。即使未能全额支付的也保证每月适当支付生活费,并在筹措到资金后便立即发放给被答辩人。这在被答辩人的银行水单中也得以体现;在2015年6月,答辩人又以书面的方式将公司的经营现状向全体员工通知。3、答辩人在收到监察大队的通知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出具相关的说明书以及材料,通过到监察大队现场配合调查,电话、短信、邮件方式及时与监察大队沟通。答辩人经理林夏莲也与2016年1月份与被答辩人进行短信和电话就对方银行卡信息进行确认和沟通,并积极筹款支付了部分工资,答辩人并没有逃避支付义务和逃避解决问题。综上,答辩人客观上是由于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答辩人的薪资,并非主观恶意。尽管答辩人入不敷出,分文未获,答辩人对没能及时解决员工工资造成其生活困扰也深感抱歉。答辩人仍然努力通过对外筹借款争取与被答辩人达成一致意愿减少答辩人的损失或咨询专业人士后以破产等方式进行解决。
被告某某多体船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茹某某于2014年11月9日进入被告某某多体船公司,任保安工作。被告某某多体船公司因经营困难,从2015年2月起拖欠原告茹某某工资,原告茹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止离职。后因被告某某多体船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被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被告某某多体船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未付工资分类(止于2015年10月30日工资表汇总)》,确认拖欠员工工资,其中拖欠原告茹某某2015年2月至6月工资共计12648.90元。被告某某多体船公司于2016年1月向原告茹某某支付工资500元,余额为12148.90元。此后由于被告某某多体船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经劳动监察大队与珠海市总工会处理,由总工会垫付了员工的部分工资,其中向原告茹某某支付了工资4620元。
原告茹某某与珠海市总工会签订《欠薪受偿权转让书》、《欠薪受偿权转让通知书》,原告茹某某将4620元的债权转让给珠海市总工会。
本院认为:原告茹某某与被告某某多体船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根据约定及法律规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某某多体船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茹某某支付工资,构成违约,原告茹某某要求被告某某多体船公司支付工资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某多体船公司拖欠原告茹某某的工资为12648.90元,扣除被告某某多体船公司已支付的500元及珠海市总工会垫付的4620元,余额为7528.90元。原告茹某某要求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某某多体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茹某某支付工资余额7528.9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基准利率赔偿该款自2015年7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某某多体船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卫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蓝玉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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