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赵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1阅读量:(1400)
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沾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7日被沾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沾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沾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沾益县看守所。
辩护人贾立新,陕西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沾益县人民检察院以沾检公诉刑诉(20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沾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璐、邓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贾立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沾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5日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陕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载24561kg货物(核定载质量11950kg)沿沪昆高速公路由胜境关向曲靖方向行驶,行至沪昆高速公路k2210+50M处,由于其超载行驶且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其所驾车辆与被害人毛某某相撞,造成毛某某开放性颅脑损伤、双侧肋骨骨折并血气胸、胸腔填塞死亡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赵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当日17时许民警在曲靖市麒麟区兴盛水果批发市场内诚信果行门口抓获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3.6万元。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列举了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支持其指控,同时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
辩护人贾立新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已有效足额赔偿被害人家属;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5日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陕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载24561kg货物(核定载质量11950kg)沿沪昆高速公路由胜境关向曲靖方向行驶,行至沪昆高速公路k2210+50M处,由于其超载行驶且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其所驾车辆与被害人毛某某相撞,造成毛某某开放性颅脑损伤、双侧肋骨骨折并血气胸、胸腔填塞死亡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赵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当日17时许民警在曲靖市某区某批发市场内某果行门口抓获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3.6万元。
另查明,陕D××号车辆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被害人毛某某的亲属已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经调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被害人家属110380元,被告人赵某某将其所有的车辆赔偿给被害人家属,其余损失被害人家属自愿放弃。同时,被告人赵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丧葬费赔偿协议、收条、车辆载重说明、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情况说明,证人业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辆痕迹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鉴定委托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书、法医学尸体体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准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金秀
人民陪审员 陈迎春
人民陪审员 张中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万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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