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张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9阅读量:(1314)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鄂0281民初1160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汪帮华,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刘明霞,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学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帮华、被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明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何某于2001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儿,取名张某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没有任何共同财产。2013年大年初二,被告邀约其母亲跑到我家中殴打我,并单方搬离家中,从未回家看过女儿,与我因感情不和分居超过两年,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我于2015年4月17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6月16日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无任何和好可能。故我再次诉来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张彤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0元。
被告何某辩称,我与原告张某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时,原告家中经济非常困难,只有一间几十平方米的破旧矮屋,连厕所也没有,我并没有嫌弃他贫穷,婚初俩人相敬如宾,于20**年*月*日生下女儿张某某。2008年左右,我俩用打工的一点积蓄及从我娘家的借款,将几十平方米的破旧矮屋改建、扩建成约400平方米的房屋。因我俩一直想生育一男孩,我先后怀孕六胎,都检查出是女孩而引产,为此我落下了不孕的后遗症。当时正值张清美湾被列入大冶市尹家湖东岸片区拆迁范围,原告的母亲和姐姐便借故与我争吵,将我赶出家门。我仍隔三差五去学校看女儿。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证,19**年*月*日生一女儿,取名张某某。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被告多次怀孕后因故引产,期间原、被告共同将老屋进行了改建、扩建。2015年4月17日,原告张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何某离婚,同年6月16日,本院作出(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321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一女;后被告又多次怀孕因故引产,期间原、被告共同将老屋进行了改建、扩建,可见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包容,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如初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向学文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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