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张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9阅读量:(1784)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瑞刑初字第231号
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江西瑞昌人,小学文化。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4月2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1日经瑞昌市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2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6月4日由瑞昌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熊建勋,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4)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熊建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和夏某某合伙与黄金乡北山村2组签订移植树木协议,欲买北山2组山上樟树,并付给北山2组5万元押金。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花36.4万元在北山村2组山上买了樟树,并伪造一张北山村2组组长董某某打给他31万元的收条,以此取得受害人徐某某信任,被告人张某某称可以转让一半股份给徐某某,叫徐某某出18万元入股,共同开发樟树。2012年10月16日,徐某某从黄金信用社转账8万元给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未将8万元用于樟树生意,而是用于其经营的瑞昌市贵仁根雕艺术品厂。2013年初,该根雕厂倒闭,2014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逃跑后被瑞昌市公安局上网追逃将其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已全部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夏某某、董某某等的证言;辩认笔录及照片;书证:抓获经过、移植树木协议、转让协议、合同、收条、借条、欠条、购车材料、(2013)瑞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裁定书、营业执照、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且案发后积极退赔全部赃款,交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能真诚悔罪,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在社区没有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裁判主文)
审 判 长 高 波
人民陪审员 周起俊
人民陪审员 段生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泽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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