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王某某与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24阅读量:(1227)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和民二初字第00313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张步敏,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邰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宗春独任审理,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步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邰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因生意资金周转被告邰某某于2014年8月8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但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后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借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邰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王某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邰某某于2014年8月8日向原告借款共计50万元的事实。
被告邰某某对原告出具的证据未质证。
被告邰某某未提供证据。
结合双方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条,由于被告未到庭质证又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被告邰某某于2014年8月8日向原告王某某借款50万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某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现金,¥500000、0元整,该借款用于工程生意周转使用,周转期限叁个月归还,借款人身份证号码××,担保人陈某某,借款人邰某某,电话136××××8288,2014年8月8日”。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邰某某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王某某给付借款50万元后,被告邰某某经催要未及时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邰某某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其当庭陈述逾期利息起算时间为起诉之日,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2月16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邰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宗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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