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王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24阅读量:(1200)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和民一初字第00792号
原告: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步敏,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步敏,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乙。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更是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多年的争吵使得原告早已心灰意冷,但为了儿子原告一直隐忍着,没想到被告变本加厉,甚至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实在无法继续忍受。现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黄某甲辩称:原告在诉状上所述不事实,其长期在工地上做工,这次殴打原告,是因为原告在大街上辱骂被告母亲所致,自儿子出生后,其从没有殴打原告,只有这一次。所以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甲××××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黄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黄某甲下岗后自谋职业,但经营状况不佳,原告王某先后在多家企业上班,2014年元月,王某自谋职业经营烟酒店。2014年7月7日,双方为琐事发生吵打,7月9日王某在和县中医院门诊检查,诊断为:左肋部外伤、左侧肋骨骨折?全身多处外伤。就医当天王某报警,随后向法院起诉。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证,身份证,报警记录,和县中医院门诊病历在卷作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多年,虽有吵打,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夫妻双方相互尊重,互敬互爱,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因此,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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