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6-11-22阅读量:(1212)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1116号
原告:珠海某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燕,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国彪,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某某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副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某某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某某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珠海某某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44400009101012100****账号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0080000元为限。珠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上述财产保全的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珠海某某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44400009101012100****账号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6个月,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0080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胡 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天赐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