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严某、万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26阅读量:(3348)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鄂恩施刑初字第00448号
公诉机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9月4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焯煊,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9月4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谌章余,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恩市检刑诉(2014)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万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及其辩护人任焯煊、被告人万某及其辩护人谌章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严某因妻子张某与被害人陈某乙间存在经济纠纷,遂邀约被告人万某帮忙到恩施找陈某乙催要欠款。2014年9月1日,万某邀约程某、袁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恩施,于当日15时许在恩施市土司城和先行到恩施的严某汇合。后严某等人商议,由严某带程某、袁某等人在陈某乙住处守候,守到陈某乙后,如不还钱就将其带到潜江去,万某在半湾酒店等候消息。同年9月2日23时许,被告人严某等人持械将陈某乙抓住并驾车带往潜江市进行控制。被告人万某得知严某等人将陈某乙带往潜江的消息后,即安排他人在潜江接应。同年9月3日凌晨,万某在恩施被警方抓获。当晚22时许,严某等人在得知万某已被警方抓获的情况下,主动将陈某乙放回。张某与陈某乙及其家人商谈欠款归还事宜未果。期间,陈某乙被严某、万某等人非法拘禁二十多个小时,并遭到恐吓、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4年9月4日4时许,恩施市公安局小渡船派出所民警到潜江严某的居住地抓捕严某时,严某得知情况后主动向警察表明身份,称自己就是警察要找的人。遂被民警带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万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人陈某甲、朱某、王某、向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州鸿翔司鉴(2014)法医临床鉴字第7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借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严某的辩护人提出严某是为爱人索取合法债务,系事出有因,非法拘禁未超过24小时,严某未殴打被害人,又主动将其放回家,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同时严某具有自首情节,其准备到恩施自首时,发现门口有几个人,于是主动下楼开门,问是不是恩施的警察,并随同到恩施,属自首。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综上,被告人严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万某的辩护人提出万某是根据严某的指令邀约他人收取合法债务的,未直接参与殴打、恐吓,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万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万某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为索回债务,邀约被告人万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家中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主动对公安民警说明自己就是他们要找的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自首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本案系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且被告人严某具有自首情节,万某自愿认罪,二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的辩护人称本案事出有因,严某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万某的辩护人称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经查,参与非法拘禁的程某、袁某等人系万某邀约,且共同参与预谋,得知严某等人已将被害人陈某乙带往潜江后,又找人接应,在共同犯罪中,其与严某均起主要作用。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称本案系收取债务而引起,万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万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红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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